【失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文化委关于收集旧长城砖的通知
长城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文化委制定的《关于收集旧长城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密云县文化委员会
关于收集旧长城砖的通知
密云境内的长城途经11个镇54个行政村。保护好我县长城资源,对进一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地区旅游业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长城建筑材料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本办法实施前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将长城建筑材料无偿移交当地的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北京市文物局长城抢险修缮工程设计意见书》要求,今后如有长城修缮项目,必须使用旧城砖才能修缮。
由于历史原因,长城沿线各村遗留了大量旧长城砖构筑的建筑物。随着我县新农村建设迅速发展,在今后的旧村拆迁改造中,要将这些旧长城砖及长城建筑构件集中收集储存,专门用于长城和长城附属建筑的修缮。为使我县长城得到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为今后长城修缮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城沿线各镇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通知精神传达至长城沿线各村委会。在今后旧村改造、村镇发展及村民自建民用建筑中,不得再次利用旧长城砖作为建筑材料。各镇负责将旧长城砖及长城建筑材料集中收集、保存,专门用于长城及长城附属建筑的修缮,不得建造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各行政村负责将通知精神向村民宣传,发动村民为收集旧长城砖和保护长城做出贡献。同时,要在本村拆迁建设过程中随时收集和保存好旧长城砖和其他长城建筑构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镇政府。
三、对于收集保存有困难的镇、村,要及时联系县文化委,由县文化委组织县文物管理所统一调度、收集和保存,用于我县长城修缮项目。
附件:北京市文物局长城抢险修缮工程设计条件意见书
北京市文物局长城抢险修缮工程设计条件意见书
(2010年)京文物设字第01号
长城沿线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及相关管理使用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设计条件书。请按下列意见对长城修缮工程方案进行设计:
修缮设计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修缮原则。
修缮工程性质:
抢险加固。
修缮设计内容:
一、 工程设计应符合区域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 利用现场坍塌后的旧砖归安,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修缮中严格控制新砖使用,确因结构安全需要,修补位置需添加新砖的,面层需用旧砖包砌。拟开放区域个别部位做法可适当考虑展示的需要。
三、墙体与敌台已缺失部分原则不做复原,特殊开放地段如结构安全需要,古建筑面层可考虑用传统做法进行必要的封护和外观处理。
四、修缮中全部使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做法,不改变文物原状。
五、修缮后拟开放地段,在保障长城本体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可适当增设必要安全设施,设施的安装必须确保长城本体及风貌不受到损害。
六、增设必要的避雷设施,设计安装不得损害文物本体,并避免安装后可能对文物景观的不良影响。相关设施应具备一定的防锈蚀功能。
修缮工程申报程序:
一、你单位应按本工程设计原则和设计条件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立项文件后由我局上报国家文物局申请立项。
二、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修缮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报我局履行审批手续。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20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