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21〕1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实施(长城)城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实施(长城)城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实施(长城)城长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长城资源的保护,规范对长城的管理和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新时代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战略决策,以保护传承长城历史文化资源为目标,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方针,以“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夯实责任”为要求。全面实施(长城)城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长城管理保护机制,是完善长城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和制度创新,为保护长城资源,实现长城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锦州段长城分布在九个县(市、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关键在属地。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把长城管理重点放在基层,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城长和保护员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
因地制宜,合理分区。城长制的实施必须因地制宜、合理分区、分段施策、总体规划,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分区负责是保障。在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时,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分段推进长城本体修缮工程,与周边自然环境整治相结合,着力建设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
依法保护,强化监督。必须加强对长城的依法保护和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长城执法巡查制度。长城段落巡查,包括长城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长城段落为行政区边界的,由毗邻各方协商进行执法巡查。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对明令禁止的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拓展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宣传长城、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范围
锦州市(长城)城长制工作范围包括九个县(市、区),本方案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以及与长城相关的其他遗迹。根据全国长城资源调查结果,锦州市辖区内长城主要为汉长城、明长城,东起黑山县,西至太和区,有效墙体173.1公里,黑山县246公里,北镇市445公里,凌海市245公里,义县713公里,太和区83公里。除长城墙体外,还有长城单体建筑349座(主要为烽火台),关堡31座,相关遗存3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广宁城墙、镇边堡城址、二台子烽火台、龟山长城、南树林子长城、冮台山烽火台、大茂堡、台子沟长城3号敌台、刘家沟长城3号敌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4处(汉长城—北镇段、黑山段、义县段、凌海段,明长城—黑山段、义县段、紫荆山烽火台、凌海段、太和段、古塔段、北镇段、分税关、马市堡、白云关、魏家岭关、壮镇堡城址、镇宁堡、镇远堡、镇安堡、镇静堡、大靖堡、大宁堡、大平堡、大康堡、大安堡、大定堡、东砖城子城址、清河城址、义州城址、锦州城址、大胜堡、右卫城址、石山城址、沙河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划定、公布的范围执行。
四、组织体系
(一)城长。
1.城长设置。城长分为市级城长、副城长;县级城长、乡级城长、村级保护员。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建立城长档案,推动锦州市城长制末端常态化网格管理。
2.各级城长、副城长及工作职责。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城长、副城长。市、县(市、区)、乡三级城长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级副城长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各级城长、副城长对本辖区的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建设目标任务负总责。同时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本辖区长城保护安全工作。
3.村级保护员工作职责。村级保护员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或志愿者担任。负责巡查、看护长城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长城保护标志和有关长城防护设施;定期向上级城长办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长城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情况;发现破坏长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在长城上从事的活动,及时向上级城长办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协助上级城长办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4.公示制度。设立城长公示牌,公开城长姓名、职务、职责范围、监督电话等内容,原则上要与文物保护标志碑并列设置。
(二)城长制办公室。
1.机构设置。设立城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城长办)。锦州市实施(长城)城长制按照行政区划分别设立市、县两级(长城)城长制办公室。考虑市、县两级已设立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避免重复工作,城长办工作职能一并纳入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2.工作职责。各级城长办为本级城长制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城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调度、督导、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城长办和同级成员单位城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县级城长办负责建设和管理保护员队伍,指导长城保护员开展工作,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及时核查处理长城保护员报告的长城保护情况。
3.城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城长办定期组织召开本级城长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部署落实阶段性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合力推进长城点段管理,研究讨论和处理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建立本行政区长城保护利用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监督下级城长(保护员)履职尽责。
(三)部门职责。
各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坚持“各负其责、协同工作”的原则,按照本部门职责加强对长城的保护管理,提出本部门城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推动执行落实,承担城长交办的其他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长城)城长制,是完善长城管理体系、实现长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效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落实。各级城长办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依据文物“四有”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和执法巡查。市级文物执法机构,每年对所属县(市、区)开展的长城执法巡查工作实地检查不少于两次;县级文物执法机构,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长城段落至少巡查一次,每月对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长城段落进行抽查。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畅通监督渠道。
(三)落实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支持与资金扶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长城管理保护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长城保护利用。充分发挥长城沿线文化旅游、各类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和文化景区等主体作用。通过成立长城文化研究机构、志愿者服务点等多种方式,参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促进锦州市(长城)城长制顺利实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长城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同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讲述锦州的长城故事,以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为契机,宣传介绍锦州文化旅游资源。
附件:1.锦州市(长城)城长制点段县级管控划分名单
2.锦州市(长城)城长制点段乡级管控划分名单
3.锦州市(长城)城长制点段村级管控划分名单
附件【附件2:锦州市(长城)城长制点段乡级管控划分名单.wps】
附件【附件3:锦州市(长城)城长制点段村级管控划分名单.docx】
附件【附件1:锦州市(长城)城长制点段县级管控划分名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