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文局发〔2018〕208号
各市(州)文物(文化)局、兰州新区教文体局,省直有关文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法》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审批、施工管理和检查验收各环节的管理责任、程序和要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按照“放管服”的相关要求,《办法》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权限下放至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各市州要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人员力量,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市州要参照本办法,抓紧制定出台本辖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推动全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文物局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特殊政策可申请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抢险加固工程、突发性抢险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展示工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是指对拟开展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目的、性质、范围、主要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评估和确定。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应符合已公布实施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已审核同意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保护管理机构,下同)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工程立项每年申报一次,当年申报下一年度立项计划,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附件1),经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附件2),于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报送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送。省文物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提出工作要求。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附件3),经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附件4),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报送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每年1月组织评审并批复项目计划,暂不同意的明确后续工作要求。
第八条 由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批复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工程,3年内未报批技术方案的,应重新申报立项。
第九条 省文物局设立文物保护工程立项项目库,对同意立项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区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
第十条 突发性抢险工程和不申请国家、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履行立项程序,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
第三章 技术方案审批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大型和特别重要的工程可增加概念设计阶段;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报告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勘察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设计中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符合立项确定的工程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工程措施等要求;符合已公布实施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已审核同意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概(预)算书应严格依据设计内容编制,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内容相符,选择适用的定额或市场价格,保障概(预)算的科学、准确、严谨。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按以下程序报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建设单位经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根据立项审批意见审批或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建设单位经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勘察设计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一般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要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在勘察设计批复文件中明确施工图设计由省文物局审批的,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物局审批。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要求:
(一)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审批部门初审达到基本要求后组织专家评审或函审,依据专家咨询意见以正式文件批复申报单位,并将专家所提具体意见一并反馈。工程情况复杂的应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二)评审或函审专家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省内专家应从甘肃省文物保护技术咨询专家库中选取,省外专家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的理论及实践经验。
(三)审批部门对初审达到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案一般应于受理后1个月内审批,情况复杂的工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对技术方案组织修改完善,修改稿按技术方案审批程序或批复文件要求报批。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审批通过后由省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核定文物保护工程预(概)算控制数,作为申报和安排经费的依据。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自施工图设计获得批准且经费到位后3个月内开工实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报省文物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附件5),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管理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监管工作。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如新发现文物遗存或出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局报告,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范围、内容、主要材料、工艺、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置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应报省文物局批准后执行,变更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
(二)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总体影响不大,涉及个别分项、分部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定,变更增加造价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合同约定外增加施工内容并影响工程造价或造成工期延期的,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手续。由施工单位就签证内容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提出洽商,协商一致后,三方共同出具工程签证单,签证单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抽检,市(州)、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正在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每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应形成检查结论并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附件6),并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中如发现严重问题应下达《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7),并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工程检查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检查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和技术方案批复的各项任务;
(二)工程竣工1年以上,四方验评、初验已通过,并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三)有完整的工程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审批文件和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资料、工程经济资料等。
第三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程资料:工程实施中产生的合同、文件、日志、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完整,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资料等文档编制是否科学、规范。
(二)工程管理:立项、技术方案审批及变更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情况;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情况;技术方案确定的原则、技术路线执行情况;技术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等。
(三)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建成的系统、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功能实现情况;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后期运行及维护机制建立情况;文物修复前后对比情况;文物保存状态改善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明确和验证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的工程可委托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验收,省文物局在委托函中明确验收任务及时限等要求,受委托的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验收。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程序为:
(一)申请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由建设单位逐级向验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附件8)、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
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于1个月内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二)组织验收:验收单位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专家条件同于第十五条)对工程进行验收,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考察现场后,专家质询并发表意见,最终形成验收结论,并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附件9)和《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结论表》(附件10)。
(三)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申请单位下达书面验收意见。省文物局委托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由省文物局下达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返修,返修完成后按工程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机构应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与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第三十五条 复杂或重要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作应根据已批复的技术方案及监理合同开展。
第三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财务验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目录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
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
附件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
附件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
附件5: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附件6: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
附件7: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整改通知书
附件8: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附件9: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
附件10: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结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