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规〔2019〕001—县政府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定边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定边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境内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确保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县长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长城的墙体、墙体遗址、壕堑、烽火台、敌楼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列障等附属建筑、构筑及其他相关文物。
本办法保护管理的长城段落,以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公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2017〕1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2008〕45号)为准。
第三条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长城保护纳入定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纳入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指标。
第四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境内长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县境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阶段性保护方案。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工业商贸局、电力、通信网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境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县人民政府和县文物主管部门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县境内长城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长城保护经费,加强对长城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做好境内长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制定长城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负责长城日常巡查和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确保长城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受损害。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长城保护“四个一”工作机制。即:长城沿线各乡镇设立长城保护工作站;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十公里聘请一名长城保护员;每一公里设置2个长城保护标志和2个界桩。
第十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抢险加固时,应依法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其维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必须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工业商贸局、电力、通信网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以保护整体风貌和保留完整体系为原则,配合县文物主管部门划定落实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照《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对县境内的长城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普查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分段设置保护标志、界桩和防护栏。长城保护档案应包括历史文献和保存现状,历史文献资料包括修筑长城的文字记载及绘画、图片、诗文等;保存现状包括,现状文字记录、现状实测图、现状照片影像、碑刻拓片、长城维修设计、施工方案资料记录、长城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由县文物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折股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十四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国家、省市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井修渠、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擅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建设电力、通讯、道路设施、农田水利、种植(养殖)设施和从事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三)非法设置影响长城赋存环境的商业广告等标志标牌。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大型活动。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活动规模等不得危及长城安全。
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在长城主体上架设各种高压电缆及通讯设施;
(二)在长城墙体上做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标语;
(三)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
(四)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
(五)刻划、涂污、损坏、损毁长城;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跨越长城;
(七)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并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文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办法负有长城保护管理职责的乡镇、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长城的责任,发生危及长城安全、影响长城环境风貌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文物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有效,有效期两年。